黃驊市人民政府,中捷產業園區、南大港產業園區、滄州臨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黃驊經濟開發區、渤海新區物流產業園區、 渤海新區海洋經濟產業園區管委會,中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區直各部門,河北渤海投資集團、滄州港務集團、滄州鹽業集團、駐區各單位:
現將《樹立新發展理念 聚焦高質量發展推動創新驅動示范區建設的若干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認真貫 徹執行。
滄州渤海新區管理委員會
2018 年 6 月 27 日
樹立新發展理念 聚焦高質量發展 推動創新驅動示范區建設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出臺本規定旨在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認真貫徹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搶抓“中國制造 2025”和“互聯網+”戰略機遇,以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強化政策引導作用,推動渤海新區產業向高端化、綠色化、 智能化發展,全力打造創新高質量發展示范區,加快沿海強區、壯美港城建設進程。
第二條 除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外,渤海新區所有產業全面向投資者開放,投資的重點領域是石油化工、裝備制造、通用航 空、汽車及零配件、生物醫藥、保健品、食品、現代農業、新技 術、新材料、新能源、商貿物流、文化旅游、影視基地、城市經 濟、電子商務、港口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等。
第三條 渤海新區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河北省、滄州市為支持企業發展出臺的各類優惠政策。
第四條 本政策適用于渤海新區全域(包括黃驊市、滄州臨 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中捷產業園區、南大港產業園區、港城區)。 第五條 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業,須在渤海新區注冊、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并在渤海新區依法納稅,且承諾 5 年內不遷離渤海新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的企業或機構。若被扶持企業違反承諾,將追回已經發放的扶持金。
第六條 渤海新區招商引資項目要符合的“六個更加注重”
(更加注重創新、綠色、質量、效益、規劃、開放)和“六個堅決不上”(不符合新發展理念、不符合環保要求、不符合規劃要求、不符合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符合集 約發展要求的項目堅決不上)。
第二章 支持高質量工業項目發展
第七條 凡是渤海新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并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鼓勵類或允許類的工業項目,適用于本章規定。
第八條 工業用地出讓根據項目實際需要,最高實現“七通一平”(給水、排水、通電、通路、通訊、通蒸汽、通天燃氣及場地平整)標準,與項目同時實施。
第九條 對符合新發展理念,“三廢”排放為零或微量,且被渤海新區入區項目審核領導小組認定為產業發展帶動性強、技 術創新貢獻大或增加就業機會多的項目落戶新區的,在確定土地 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 出讓最低價標準》執行,但不得低于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 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
第十條 對符合綠色發展理念,且滿足下列條款之一的先進制造業項目,并按照項目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起 1 個年度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額進行補助,具體標準為:投入 20 億元及以上的,給予 5000 萬元補助;投入 10 億元(含)-20 億元的,給予 2000 萬元補助;投入 5 億元(含)-10 億元的,給予 1000 萬元補助。
1.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 鼓勵類和外商投資產業目錄鼓勵類;
2.由世界 500 強、國內 500 強、國內民營企業 100 強、中央
直屬企業獨資或控股的產業項目,項目備案投資估算 10 億元以上, 且“三廢”排放為零或微量;
3.“高新技術企業”異地整體搬遷或改擴建、國家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領域項目或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目錄》 項目,且“三廢”排放為零或微量;
4.屬于《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
(國發〔2010〕32 號)的產業項目;
5.符合循環經濟理念,屬于產業鏈關鍵節點項目,且“三廢” 排放為零或微量。
第十一條 支持生物醫藥產業園建設,重點在醫藥成果轉化、 醫藥服務平臺建設、高端生物醫藥及醫療器械項目建設等方面給予 政策、資金支持,由臨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制定出臺具體實施意見。本章由渤海新區國土局、經發局負責解釋,“一市四區”分別落實。
第三章 支持外資項目發展
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堅持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按照內外資企業統一標準、統一時限的原則,審核外商投資企業業務牌照和資質申請,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 堅持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原則,依法依規對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平等對待。鼓勵外資企業積極申報中央、省、市新興產業發展、制造業轉型升級、服務業發展、農業可持續發展、科技創新、 生態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擴大對外貿易等各項產業扶持資金,享受與內資企業同樣的支持政策。落實外資企業享受國家有關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技術轉讓所得減免等稅收優惠政策。{滄州市政府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的實施意見(滄政發[2018]6 號)}
第十三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可代建廠房及配套設施,企業可按建設成本購買也可租用,3 年內免交租金。{滄州市政府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的實施意見(滄政發[2018]6 號)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對跨國公司在我區設立地區總部及財務中心、采購中心等功能性機構,享受本規定總部發展相關政策。凡外商在我區設立且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享受本規定創新創業平臺相關政策。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在渤海新區創業發展,享受本規定高層次人才相關政策。外商投資企業在主板或創業板上市的,在石家莊股權交易所主板掛牌的,享受本規定扶持企業上市相關政策。{滄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的實施意見(滄政發[2018]6 號)第二條、第三條}
第十五條 對符合新發展理念的外商投資企業落戶新區的, 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執行;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外商投資工業項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 執行;但不得低于實際土地取得成本、 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滄州市政府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的實施意見(滄政發[2018]6 號) 第十三條}
第十六條 鼓勵工業項目建設充分利用現有場地,對符合規劃和安全要求、不改變用途,在原有建設用地進行廠房加層改造, 增加用地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滄州市政府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的實施意見
(滄政發[2018]6 號)}
第十七條 對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河北省財政廳五部門轉發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的通知(冀財 稅[2018]9 號)}
第十八條 鼓勵優質外資參與我區企業優化重組,對年實際利用外資金額達 1000 萬美元及以上的并購項目(包括股權并購、資產并購),按實際利用外資金額的對并購后設立的外資企業給予獎勵,獎勵封頂為 2000 萬元。{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 號)}
第十九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新增注冊資本按其經營年限及實繳額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標準為:實繳注冊資本達到
1000 萬美元以上、2000 萬美元以上、5000 萬美元以上、1 億美元以上、2 億美元以上的,經認定分別給予 100 萬元、200 萬元、500萬元、1000 萬元、2000 萬元的獎勵。對外商投資的產業鏈配套項目,同等同時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滄州市政府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的實施意見(滄政發[2018]6 號)第十六條}第二十條 對省市重點外商投資工業項目建設工程規費實行減免。{滄州市政府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的實施意見
(滄政發[2018]6 號)第十六條}
第二十一條 發揮人力資源部門協調作用,為外商投資企業在企業生產經營階段提供“訂單式”人才招聘、上崗等全過程人 力資源保障服務。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員工崗前及在崗培訓,納入 當地培訓計劃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支持。{滄州市政府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的實施意見(滄政發[2018]6 號)}
第二十二條 對重大外資項目實行"一事一議"。對產業發展帶動性強、技術創新貢獻大、增加就業機會多的外資項目,在優 惠政策方面實行"一事一議""一企一策",聚集整合各級各類要素資源予以全力支持。{滄州市政府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的實施意見(滄政發[2018]6 號)第十六條}
本章由渤海新區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一市四區”分別落實。
第四章 支持旅游產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 旅游用地參照文化用地政策執行。1、公益性旅游配套基礎設施中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劃撥方式供地。2、 投資規模 5 億元以上和利用外資 5000 萬美元以上的旅游項目,經省政府批準后,視同省重點產業支撐項目享受建設用地優惠政策。3、旅游景區以外的旅游廁所、游客休憩站點、游客咨詢服務中心等公益性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按劃撥方式提供。4、植物觀賞園、農業觀光園、森林公園、綠地水體等項目用地,可按農(林) 業用地政策辦理。5、對使用荒地、荒坡、荒灘、垃圾場、廢棄窯廠等開發建設的旅游項目,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出讓底價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企事業單位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興辦旅游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 10 萬元。{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旅游局關于支持旅游業發展用地政策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10 號)、滄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滄政發[2016]9 號)、滄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旅游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滄政字[2012]5 號)}
第二十四條 對招商引進建設的旅游大項目,年度投資額達 到 1000 萬元以上,按投資額的 給予補貼,為期 2 年,累計最高補貼不超過 500 萬元;對新、改、擴建成旅游碼頭的,按項目投資的 給予補貼,最高補貼不超過 300 萬元。{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31 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11 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實施意見(冀政辦字[2015]147 號)、滄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旅游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滄政字[2012]5 號)}
第二十五條 對成功申報國家級旅游度假區或成功創建國家5A 級旅游景區的,給予一次性獎勵 500 萬元;對成功申報省級旅游度假區或成功創建國家 4A 級旅游景區的,給予一次性獎勵 200 萬元。{滄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滄政發[2016]9 號)}
第二十六條 對新創辦的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好、效益明顯、誠信度高的旅游領域中、小、微企業,按銀行同期基準 利率給予當年新發生流動資全貸款利息和擔保費用的 進行貼息,最高不超過 10 萬元。對產業模式新、市場需求大和市場競爭力強的創業項目,經認定后,給予不超過 30 萬元的啟動資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11 號)}
第二十七條 對投資旅游商品的相關企業,產品首次創省“著名商標”或“省名牌產品”的一次性獎勵 5 萬元,首次創國家“馳名商標”或“中國名牌產品”的一次性獎勵 20 萬元。{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31 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11 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 實施意見(冀政辦字[2015]147 號)、滄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旅游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滄政字[2012]5 號)}該章條款由渤海新區文化旅游辦公室責解釋,“一市四區”分別落實。
第五章 支持物流貿易發展
第二十八條 對《滄州渤海新區關于扶持物流貿易發展的優惠政策》(渤新管字[2013]65 號)設立過渡期,執行至 2020 年12 月 31 日。
第二十九條 新設立的物流貿易企業包括四類:
(一)對新設立的年實際納稅總額在 400 萬元以上的汽車、油品、化工品、糧食、礦石等貿易企業,自開業年度起,前三年 比照其繳納增值稅區級留成部分的 標準給予補助,后二年比照其繳納增值稅區級留成部分的 標準給予補助;自獲利年度起,前三年比照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的 標準給予補助,后二年比照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的 標準給 予補助。
(二)對新設立的年實際納稅總額在 300 萬元以上的公路、鐵路、海運貨物運輸企業,自開業年度起,前三年比照其繳納增 值稅區級留成部分的 標準給予補助,后二年比照其繳納增值稅區級留成部分的 標準給予補助;自獲利年度起,前三年比照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的 標準給予補助,后二年比照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的 標準給予補助,
(三)對新設立的年實際納稅總額在 200 萬元以上的裝卸、倉儲、分撥、配送、采購、包裝、期貨交割庫、貨代、船代等物 流輔助服務類企業,自開業年度起,前三年比照其繳納增值稅區 級留成部分的 標準給予補助,后二年比照其繳納增值稅區級留成部分的 標準給予補助;自獲利年度起,前三年比照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的 標準給予補助,后二年比照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的 標準給予補助,
(四)對新設立的年實際納稅總額在 100 萬元以上的物流公共信息平臺、電子商務(包括各類大宗商品交易平臺)等物流綜 合服務類企業,自開業年度起,前三年比照其繳納增值稅區級留 成部分的 標準給予補助,后二年比照其繳納增值稅區級留成部分的 標準給予補助;自獲利年度起,前三年比照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的 標準給予補助,后二年比照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的 標準給予補助。第三十條 對已設立的物流貿易企業,以 2015 年各稅種實現繳稅額為基數,超基數部分享受上述政策。
第三十一條 對在渤海新區注冊的物流貿易企業年薪超過 15 萬元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指企業核心管理人員,原則 上每個企業不超過 5 人,比照其繳納個人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的100標準給予財政補助。本章由渤海新區物流辦和財政局負責解釋,“一市四區”分別落實。
第六章 支持黃驊港集裝箱產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 對在黃驊港從事集裝箱專用碼頭運營的公司實 施補助,標準為 100 元/標箱。
第三十三條 對在黃驊港從事集裝箱支線運輸的船公司實施補 助,使用 101-300 標箱船型的,標準為 50 元/標箱;使用 301-500標箱船型的,標準為55 元/標箱;使用501-900 標箱船型的,標準為60 元/標箱;使用901 及以上標箱船型的,標準為65 元/標箱。第三十四條 對在黃驊港從事集裝箱內貿干線運輸的船公司實施補助,使用不足 1000 標箱船型的,標準為 70 元/標箱;使用1001-3000 標箱船型的,標準為 75 元/標箱;使用 3001 及以上標箱船型的,標準為 80 元/標箱。
第三十五條 對在黃驊港從事集裝箱外貿航線運輸的船公司 實施補助,使用不足 1000 標箱船型的,標準為 100 元/標箱;使用 1001-3000 標箱船型的,標準為 150 元/標箱;使用 3001 及以上標箱船型的,標準為 200 元/標箱。
第三十六條 對從事黃驊港集裝箱業務的代理公司的代理重 箱量每標箱補助 100 元。
第三十七條 對從事海鐵聯運集裝箱且在黃驊港口岸離岸或到岸的公司每標箱補助 200 元,承攬省外集裝箱海鐵聯運業務的企業還可同時享受省級海鐵聯運的補助。
第三十八條 該章條款涉及各項補助計算時間自2018 年7 月
1 日起執行,《滄州渤海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支持黃驊港集裝箱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試行)》(渤新管字[2012]25 號)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條款,以此規定為準。
本章由渤海新區物流辦和財政局負責解釋,“一市四區”分別落實。
第七章 支持科技創新
第三十九條 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按 征收的優惠 政策;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每家給予 15 萬元的后補助
資金支持,其中,省財政支持 10 萬元、地方財政配套 5 萬元。{企業所得稅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冀政辦[2017]5 號)第一條}
第四十條 對京津高新技術企業在渤海新區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時上報,納入省、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 對整體遷入的高新技術企業,及時上報,由省直接認定為高新技 術企業。{河北省人民政府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冀政辦[2017]5 號)第四條和河北省跨區域整體搬遷高企資質認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落實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 稅前加計扣 除政策,對新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每家給予 5000 元的補助資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冀政辦[2017]5 號)第六條}
第四十二條 積極幫助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企業咨詢機構為重點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服務機構爭取省級統籌 科技資金,申報成功每家將獲不超過 100 萬元的獎勵。{河北省人民政府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冀政辦[2017]5 號)第三條}
第四十三條 積極幫助高新技術企業重大成果轉化、重點研發項目爭取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科技計劃專項資金支持,申報成功 標準將不少于 50 萬元。{滄州市人民政府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滄政辦字[2017]169 號)第一條}
第四十四條 激勵企業、高校、科研機構進一步開展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探索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增值服務, 細化鼓勵技術轉移配套政策,對年度技術交易額超 1000 萬元的單
位按技術交易額給予 10-20 萬元的補助,對特別突出的單位適當增加補助。{滄州市人民政府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 滄政辦字[2017]169 號)第十六條}
第四十五條 加大發明專利授權資助力度,對國內發明授權專利每件資助 2 萬元,對國外發明授權專利每件資助 5 萬元。{滄州市人民政府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滄政辦字[2017]169 號)第十八條}
第四十六條 實施企業研發投入后補助政策,建立企業研發投入定期發布制度,完善國有企業研發投入視同利潤的考核措施。
年內對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達到 以上的規上工業企業,由地方財政給予 20—30 萬元補助。{滄州市人民政府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 滄政辦字[2017]169 號)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 加大對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勵獎項的獎勵力度,對作為主持單位完成的項目單位,給予配套獎勵。
(一)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項 目單位,分別配套獎勵 200 萬元、100 萬元、60 萬元;
(二)對獲得河北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 項目單位,分別配套獎勵 50 萬元、30 萬元、10 萬元。{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 18 號)、滄州高新區支持企業科技創新獎勵辦法}
第四十八條 支持創新平臺建設,對新引進或新認定的創新創業平臺,按照《滄州渤海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鼓勵建設研發 機構獎勵政策的實施細則》、《滄州渤海新區加快海內外高層次 創新創業人才引進的辦法(試行)》,財政視研發項目落地和對 新區貢獻情況給予一定的支持資金。
1.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財政給予最高額度不超 2000 萬元的補助。
2.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財政給予最高額度不超 1000 萬元的補助。
3.國內外品牌眾創空間(孵化器)運營機構,視其貢獻情況, 財政給予最高額度不超 500 萬元的補助。
4.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留學生創業園、科技人才創業園等,財政給予 50 萬-200 萬元的補助。
本章由渤海新區科技局負責解釋,“一市四區”分別落實。
第八章 支持科創成果轉化
第四十九條 《滄州渤海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快“北京科創園渤海新區產業基地”發展的實施意見》(渤新管字[2015]215 號),與本章規定不一致的條款,以此規定為準。北京地區以外 的投資項目符合條件的,可以參照執行。
第五十條 對具有相關專利的科創成果轉化項目,免費提供 適合項目規模的辦公和生產場地,最長不超過 3 年,由科創園整
體租賃的,最長可延至 5 年。承租期內不得改變用途或轉讓、轉租。承租期滿后,承租方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出讓價格可 根據企業對產業帶動能力等情況給予市場價 以內的下浮。
第五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科創成果轉化項目,給予投資額30以內為期 2 年的全額貼息(基準利率),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第五十二條 對需要融資支持的項目,積極推薦銀行、金融租賃、小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對接。
第五十三條 支持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成立以財政資金為引導,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相關基金參股,引入社會資本共同參與組建基金,基金總規模 10 億元,以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對新注冊的集成電路產品研發和生產項目,項目建成后, 經第三方機構審查后,根據審查結果給予設備投資額的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 1000 萬元。可為項目代建定制廠房,由企業先租后買。
第五十四條 優先安排申報中央預算內資金、省市技改資金、 戰略新興產業資金、節能環保專項資金等。
本章由科創產業園服務中心負責解釋,“一市四區”分別落實。
第九章 支持“雙創”服務平臺建設
第五十五條 對經渤海新區同意引進的國際、國內、省、市 品牌眾創空間(孵化器)運營機構,視其引進資源、為新區經濟 所作貢獻情況,給予經費補助,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主要用于孵化項目在產業化階段產生的房租、裝修、設備設施購置補助。 第五十六條 對利用閑置廠房、樓宇、存量土地等新建、改建眾創空間(孵化器)的企事業單位,根據孵化企業(注冊地在 渤海新區)貢獻情況,給予場地改造、公共技術設備設施購置等 實際投資 財政補助,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
第五十七條 對渤海新區區域內被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眾創空間(孵化器),分別給予一次性 100 萬元、50 萬元、30 萬元的財政補助。
第五十八條 支持眾創空間(孵化器)開展具有全國性、行 業性影響力的創新創業服務活動,經批準后給予活動實際支出 的補助,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
第五十九條 每年對眾創空間(孵化器)進行綜合評價,對 綜合評價為優秀的,給予運營機構 30 萬元財政補助。
第六十條 推薦其科創成果在渤海新區實施產業化的眾創空間(孵化器),按項目投資額的 2‰給予補助。
第六十一條 加大對知識產權密集型產品的支持度,本級政 府優先采購。
本章由渤海新區科技局負責解釋,“一市四區”分別落實。
第十章 支持綜合保稅區建設
第六十二條 凡是在綜保區投資建設保稅服務、保稅物流、保稅加工等項目,用海通過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供海時按國家 政策允許的最低價格作為海域出讓起始價。
第六十三條 對于符合黃驊港綜合保稅區發展方向,對黃驊港綜合保稅區發展有重大推動作用的入駐企業,且企業注冊資金在 1000 萬人民幣以上的,鼓勵其在保稅區自建倉庫,對年進倉額首次達到 50 萬美元、100 萬美元、500 萬美元、1000 萬美元、5000 萬美元、1 億美元的企業,分別給予 1 萬元人民幣、2 萬元人民幣、10 萬元人民幣、20 萬元人民幣、100 萬元人民幣、200 萬元人民幣的財政補助;對于入駐黃驊港綜保區的中小型企業,企業注冊資金在 1000 萬人民幣以下的,原則上鼓勵其租賃綜保區內保稅倉庫,租賃價格在 1.00 元/每平米每天。自租賃日起,第一年渤海新區給予租金 的財政補助。第二、三年渤海新區分別給予租金和 的補助。第六十四條 鼓勵金融機構對企業提供進口融資支持,區內 企業通過擔保公司獲得金融機構貸款并能按時還貸的,給予擔保費 的財政補助,擔保費率不得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50,最高不超過 200 萬元。
第六十五條 加快生活配套設施建設,解決保稅區企業員工生活問題。企業租賃辦公、生活用房的,給予租金 的補助, 為期三年。
本章由渤海新區綜保辦負責解釋,“一市四區”分別落實。
第十一章 支持企業上市
第六十六條 對渤海新區范圍內的企業在境內外主板(含創業板)上市的,按照《滄州渤海新區扶持企業上市獎勵辦法》(渤 新管字[2015]192 號),一次性給予 1000 萬元的資金獎勵, 其中新區財政承擔 ,所在區域財政承擔 ;在新三板上市的,一次性給予 200 萬元的資金獎勵,其中新區財政承擔 ,所在區域財政承擔 。上市企業法人代表由新區管委會授予經濟領域 先進個人稱號,已經上市公司并且將住所遷入我區的,享受同等 待遇。上市企業享受渤海新區支持和獎勵的,應在渤海新區域內 連續經營不少于 5 年,否則須退回財政支持和獎勵資金。
本章由渤海新區金融辦負責解釋,“一市四區”分別落實。
第十二章 支持金融機構發展
第六十七條 鼓勵引進各類金融機構,對新設和引入渤海新區的各類金融機構給予獎勵。
(一)銀行
1、銀行總部。凡在渤海新區設立國家級銀行總部,注冊資本
在10 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0 萬元;注冊資本在10 億元以下,5 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 300 萬元。外資法人銀行, 一次性獎勵 100 萬美元。
2、一級分行(地區總部)。凡在渤海新區設立河北省級地區 總部的,一次性獎勵 300 萬元。外資法人銀行一級分行,一次性
獎勵 50 萬美元。
3、二級分行。凡在渤海新區設立滄州市級銀行分支機構的, 一次性獎勵 50 萬元。
4、一級支行。凡在渤海新區設立區、縣級一級支行銀行分支 機構的,一次性獎勵 20 萬元。
(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 融租賃公司、投資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1、總部。參照上述銀行總部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2、地區總部。一次性獎勵 50 萬元。
第六十八條 對在渤海新區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購 地、購房及租房給予以下優惠:
(一)對購地自建辦公用房,項目用地通過招拍掛方式公開 出讓,供地時按國家政策允許的最低價格作為土地出讓起始價。
(二)購買辦公用房的,法人金融機構按購房房價的
給予一次性補助,區域性分支機構按購房房價的 給予一次性 補助。
(三)對租用辦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市場評估價租金的
給予租房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上年度該機構繳納稅收新區留成 部分的 ,為期 3 年。
本章由渤海新區金融辦負責解釋,“一市四區”分別落實。
第十三章 支持企業總部發展
第六十九條 在渤海新區設立的企業總部,并在渤海新區注冊、納稅、獨立核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一次性獎勵 300 萬元,并按照第六十八條規定,在購地、購房及租房方面給予優惠。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落實國務院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意見(冀政發[2017]6 號)}
(一)國家和國資委確定的大企業(集團)河北總部;
(二)世界 500 強、國內 500 強、國內民企 500 強企業河北總部;
(三)符合渤海新區產業發展導向,經認定的新興行業領軍 企業總部。
第十四章 支持其它產業發展
第七十條 對列入滄州市及以上重點現代農業產業化項目的, 一次性給予 50 萬元補助。
對經國家、省、市商務部門認定的電子商務示范企業或園區, 分別按照 50 萬元、30 萬元、10 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對新設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年網絡交易超過 1000 萬元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 25 萬元。年網絡交易額超過 5000 萬元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 50 萬元。對跨境電商企業進口貿易電子商務銷售額達到 2000 萬元以上的,按照銷售額的千分之一給予最高 30 萬元補助。
第七十一條 養老保健、健康產業、休閑娛樂及食品、包裝彩印等規模小、效益高的項目執行《滄州渤海新區管理委員會關 于加快“北京科創園渤海新區產業基地”發展的實施意見》(渤 新管字[2015]215 號)的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五章 高層次人才獎勵
第七十二條 重點引進創新創業人才主要包括:
A 類:諾貝爾獎(The Nobel Prize)、圖靈獎(A·M·Turing Award)或菲爾茲獎(Fields Medal)等國際大獎獲得者;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 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B 類:國家“千人計劃”入選者,國家“萬人計劃”杰出人才,“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全國杰出創業技術人才,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完成 人;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 等獎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C 類:國家“萬人計劃”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入選者,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入選者;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中國青年科技獎獲得者;國務院批準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