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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綠色建筑獎勵資金管理辦法(暫行)
發布日期:2019-04-27來源: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第一條【編制依據】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綠色建筑激勵機制,促進綠色建筑健康發展,按照《天津市建筑節約能源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原則】 獎勵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程序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實施,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條 【職責分工】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評審、下達獎勵資金計劃。

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獎勵資金的預算編制。

市綠色建筑促進發展中心負責資金獎勵具體工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示范項目的初審和日常實施監督。

第四條【項目條件】 申請獎勵資金的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獲得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運行標識項目。

(二)被動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項目。

(三)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空調用冷量和熱量比例大于80%的,提供的電量比例大于2%的,提供的生活熱水比例大于80%的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項目。

(四)鋼筋混凝土結構單體建筑預制裝配率不低于50%,鋼結構單體建筑預制裝配率不低于70%的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

(五)符合以下條件的綠色生態城區項目:

1、綠色生態示范城區起步區(先導區)不小于3平方公里,已按照綠色、生態、低碳理念完成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筑、市政、能源、交通等專項規劃,并獲得正式批復。

2、城區內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應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其中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比例不低于50%。

3、2年內綠色建筑開工建設規模不少于100萬平方米。

第五條【獎勵標準】 二星級綠色建筑運行標識項目每平方米45元, 三星級綠色建筑運行標識項目每平方米80 元,被動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項目每平方米300元,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項目每平方米30元,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每平方米100元。

二星級綠色建筑運行標識項目單個項目獎勵資金上限不超過200萬元,三星級綠色建筑運行標識項目單個項目獎勵資金上限不超過300萬元,被動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項目單個項目獎勵資金上限不超過300萬元,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項目單個項目獎勵資金上限不超過100萬元,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單個項目獎勵資金上限不超過200萬元。

綠色生態城區獎勵資金上限為1000萬元。

獎勵資金視年度預算情況可適當調整。對于同時滿足多項獎勵條件的項目不重復獎勵,獎勵資金按高額進行補貼。

第六條【申報主體】 綠色建筑運行標識獎勵資金由項目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申報。

被動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項目、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項目、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獎勵資金由建設單位申報。

綠色生態城區獎勵資金由生態城區管理職能部門申報。

每個項目只能有一個申報主體。

第七條 【申報材料】 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綠色建筑運行標識項目提交申報書、有效期內的綠色建筑運行標識證書。

被動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項目提交申報書、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施工許可證、被動式超低能耗專項技術方案、工程進度計劃及2年內按期完工承諾書。

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項目提交申報書、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施工許可證、可再生能源系統設計圖紙、可再生能源應用比例計算報告、工程進度計劃及2年內按期完工承諾書。

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提交申報書、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施工許可證、結構設計圖紙、預制裝配率計算報告、工程進度計劃及2年內按期完工承諾書。

綠色生態城區提交申報書、通過批復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綠色生態指標體系、綠色生態專項規劃報告、落實保障措施、獎勵資金使用計劃、3年實施計劃。

所有申請獎勵資金項目應同時提交面積核查證明文件。

第八條【申報程序】 申報單位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后,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專家評審,對評審通過的項目列入示范項目庫

第九條【項目驗收】 被動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項目、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項目、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綠色生態城區申報單位應按申報內容如期組織驗收,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監督。

驗收通過的出具示范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十條【資金撥付】 綠色建筑運行標識項目獎勵資金一次性撥付給申報單位,其余示范項目按獎勵資金的50%預撥給申報單位,待項目通過專項驗收后,依據示范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撥付剩余資金。

第十一條【獎勵資金使用】綠色生態城區獎勵資金主要用于補貼城區綠色生態規劃編制、指標體系制定和監督落實、能力建設以及綠色交通、海綿城市、清潔能源、公共信息平臺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獎勵資金監管】 對于預撥獎勵資金示范項目,申報單位應設立資金專用賬戶專款專用。接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進度及獎勵資金使用情況的定期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監督和管理】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示范資格,由財政部門追繳扣回已撥付的獎勵資金。對違規企業和負責人進行不良信用登記,予以公示,并依法進行處理。

(一)提供的申報及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二)項目驗收未達到目標要求的。

(三)實施進度超過申報承諾時限一年的。

第十四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